一、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國家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運行維護與管理,確保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穩定運行,建立運維質量與經費相結合的管理體系,確保國家地表水自動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全面;依據《國家地表水水質自動站運行管理辦法》(環辦監測〔2019〕2號)、《地表水自動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915-2017)等相關要求,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規定了運維機構在水站運維中應履行的相關職責和義務,適用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網水質自動監測站(以下簡稱國控水站)的運行管理。各省(區、市)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省控、市控水站的運行管理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國控水站運維機構(以下簡稱運維機構)受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以下簡稱總站)委托,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要求及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負責國控水站的日常運行與維護工作。
二、站點管理
第四條國控水站監測點位的設置由生態環境部確認,未經生態環境部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撤銷。
第五條運維機構應關注站點位置和采水位置的變化,發現監測站點出現未經批準的變更情況應第一時間報告總站;因自然河道擺動,水位下降等原因導致原采水點失去水樣代表性或代表性不足時,運維機構應及時通知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調整并在平臺報備。
第六條經生態環境部批準的站點變更、撤銷等工作,運維機構須予以配合。
三、站房與采水設施管理
第七條運維機構依據合同要求負責國控水站的安全防護;做好防雷、抗災、防盜等工作;負責站房及輔助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保持站房干凈整潔。
第八條非運維人員確因工作需要進入水站,須由運維人員陪同,并做好登記備案。
第九條非運維人員進入站內不得有干擾正常監測工作的操作或行為,包括操作儀表、拷貝數據等,如有上述行為運維人員應及時制止并上報總站。
第十條運維機構應定期或依據實際情況開展采水口、采水管路、采水泵和采水構筑物的清潔及維護保養工作。
第十一條運維機構發現有以下干擾采樣的情形的,應及時向總站報告。
(一)在河流或湖庫站點的采水口周邊規定范圍內,采取設置人工噴泉、曝氣等增氧措施或投放生物、化學藥劑等措施,強行改變水體理化性質的;
(二)針對國控水站采水環境實施人為干預,造成河流改道或斷流,故意繞開站點采水口,導致站點失去污染監控作用的;
(三)其他破壞或干擾采樣的情形。
第十二條因自然原因(臺風、潮汐、暴雨、徑流變化等)導致采水口位置發生變化的,運維機構應將采水裝置恢復原位;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恢復至原位的,應及時告知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向總站申請,總站審核同意后,將采水裝置按照采樣相關技術要求進行調整,并以書面形式將調整結果告知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運維機構發現國控水站站房(含配套及輔助設施)、采水設施損壞或未達到相關技術要求的,應以書面形式及時向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反饋,報總站備案,并配合修復或重建工作。
第十四條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設的臨時性采水設施,運維機構應及時將采水方式、方法報備總站;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未能及時修復采水或搭建臨時性采水設施的,鼓勵運維機構采取符合規范的采水方式,保障監測數據的連續,并將臨時采水方式、方法報備總站。
第十五條國控水站中除常規五參數、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總氮、葉綠素a和藻密度等分析儀外,其它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增配的儀器設備原則上應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物理隔斷,確因客觀原因無法進行物理隔斷的,不得影響國控水站儀器設備和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六條運維機構應對國控水站中的物理隔斷情況進行備案,若出現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增配的儀器設備影響國控水站儀器設備和系統正常運行的情況,應及時向總站報告。
四、預處理與采配水單元管理
第十七條預處理方式須嚴格執行相關技術規范,結合自動監測儀器對水樣的要求設計,可采取預沉淀、過濾、勻化等措施。預處理不得改變水樣的代表性,保證自動儀器監測結果與手工分析結果符合《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運行維護技術要求(試行)》的要求。
第十八條針對泥沙較大水體,以及暴雨、泄洪等因素導致濁度升高影響國控水站儀器正常監測的,應根據水體實際情況調整預處理方式,調整后不應改變水樣代表性。
第十九條運維機構應對水站的預處理方式及其啟用/停用條件進行備案,不得隨意更改;確需更改的,由運維機構審核確認后再次提交備案。
第二十條運維機構對采配水管路水樣流向進行清晰標識,定期對采配水管路進行清洗維護,確保監測水樣具備代表性。
第二十一條系統采配水相關的運行控制必須通過現場端控制軟件進行操作,所有過程必須有相應的日志記錄,包括采水、測試、清洗、除藻等。
五、留樣單元運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留樣單元應具備密封和自動排空功能,能夠根據現場需求采集具有代表性的樣品。
第二十三條留樣單元應按設置閾值進行超標留樣或按監測頻次(4小時/次)進行同步留樣,留樣保存時間不少于48小時。
第二十四條留樣單元設置為超標留樣時,所設閾值應為所在斷面水質目標限值。
第二十五條當自動分析儀器監測結果連續3次出現異常數據時,運維人員應在第一時間到達水站,核實儀器運行狀態,確認儀器正常后對所留水樣在監測儀器上進行復測;若復測結果證明測試正常,應在4小時內通知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抄送總站備案,配合做好相關應急監測工作;五參數出現異常時,運維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響應,并前往現場進行核查和比對。
第二十六條自動留樣單元須按運維要求定期保養和維護,并做好相關記錄。
六、安裝與驗收管理
第二十七條運維機構須按照總站要求配合做好國控水站儀器設備新增或更新改造的安裝、驗收和交接工作。
第二十八條安裝、驗收工作按照合同條款及《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安裝驗收技術要求(試行)》的要求開展。
七、運行與維護管理
第二十九條運維機構按《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運行維護技術要求(試行)》的規定,進行國控水站各項運維工作。
第三十條運維人員必須經過總站組織的技術能力培訓,通過考核后持證上崗,并在總站備案。未取得培訓合格證的運維人員,須在持證人員指導下工作,并在六個月內取得培訓合格證。
第三十一條為保證水站儀器設備安全,運維機構對地處偏遠的水站可聘用現場值守人員;運維機構應明確值守人員的崗位職責。
第三十二條運維機構應建立運維培訓制度,定期對運維人員進行培訓,宣貫、落實總站運維管理相關要求。
第三十三條國控水站日常維護要求
(一)運維機構應密切關注國控水站數據,通過數據分析和遠程視頻查看等方式,掌握國控水站現場系統、儀器運行情況;按要求進行數據審核,并做好相關記錄;
(二)運維機構每周對國控水站進行不少于一次的例行維護。定期對儀器、采配水系統進行清洗維護和故障檢修;定期更換試劑,進行儀器校準、核查工作,并做好相關維護記錄;
(三)運維機構定期對國控水站站房、采水口、采水構筑物、采水管路及輔助設施進行清潔、維護;
(四)定期對廢液進行收集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廢液的儲存、轉移、運輸和處置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五)運維人員需通過國家水質自動綜合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平臺,網址:http://106.37.208.243:8068/),進行運維記錄填報(包括上傳現場照片、佐證材料等)。
第三十四條國控水站試劑管理
(一)國控水站使用試劑的純度需分析純(AR)以上,標準溶液的試劑純度應在優級純(GR)以上。質控、核查工作應使用有證標準物質;
(二)運維機構應安排專人配制國控水站使用的試劑,應采用專用試劑瓶盛裝,貼有明確標識(包括試劑名稱、標液濃度、配置人、配制時間、有效期),并做好相關記錄;
(三)試劑更換周期,應結合試劑特性,并根據技術規范要求定期更換,更換試劑后應立即對儀器進行校準、核查;
(四)國控水站所用的強酸、強堿、有毒化學物質,運維機構應遵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嚴格管控,嚴禁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五條運維機構需建立監測數據異常處理機制,出現監測數據異常時,在規定時間內響應,并做好相關記錄。
(一)因儀器故障導致的數據異常,應在4小時內完成儀器
設備故障排查,無法修復的,應當在48小時內使用備機或移動監測車開展監測;
(二)確因水質變化導致的數據異常,應在4小時內通知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抄送總站備案。
第三十六條國控水站備品備件管理
(一)運維機構根據現場需求建立備品備件和備機庫,建立備品備件檔案并通過平臺備案,詳細記錄國控水站備品備件、備機使用更換情況,由總站不定期對檔案材料進行檢查、核實。每20個國控水站運維機構建立不少于一個備品備件庫,每10臺在用儀器配置不少于1臺備機;
(二)運維機構更換儀器關鍵零部件,須對儀器進行重新校準、核查;更換備機,須對備機進行校準和多點線性核查。
第三十七條國控水站關鍵參數管理
(一)國控水站儀器關鍵參數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由運維機構向總站提交書面備案文件,并在平臺進行備案;
(二)國控水站儀器關鍵參數變更,須由運維人員通過平臺申請,運維機構審核確認,并在48小時內將相關材料上傳平臺。
第三十八條國控水站運維保障管理
(一)運維機構根據國控水站分布情況,合理設置運維服務中心(辦事處)數量,滿足合同的服務響應要求,能及時、有效提供國控水站運維服務;
(二)運維機構須配備用于國控水站運維的專用車輛并在平臺登記備案。每運維四個國控水站,至少配備一臺運維車輛;
(三)運維機構須根據合同要求配置相關人員,包括質量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運維人員(持證上崗)及駐站人員等。相關人員的質量和數量需滿足合同要求,一個運維人員最多負責兩個站點,同一站點在平臺上最多報備兩名運維人員(一名運維人員,一名緊急聯系人)。
第三十九條國控水站檔案管理
(一)運維機構負責保管國控水站資料并保證其完整性。按相關要求建立“一站一檔”的國控水站運維檔案,包含儀器說明書、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質量手冊、系統水電圖、防雷檢測報告、消防設施檢測報告等資料;
(二)作業指導書、說明書等技術文件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更新完善。
八、停運管理
第四十條國控水站如遇以下情形,可申請停運。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國控水站無法正常運行的。包括臺風、暴風雪、河流/湖面冰封等惡劣天氣;地震、洪水、泥石流、塌方等地質災害;以及河道施工、自然斷流等外部條件因素;
(二)因水站內部儀器設備更新改造、站房(浮船船體)維護修繕等原因影響國控水站正常運行;
(三)因采水設施故障、采水點處水深不滿足要求等原因導致采水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包括因枯水期河道水位降低,采水設施故障、采水管道冰凍等因素;
(四)因給水和供電故障導致系統無法正常運行的;
(五)因待測水體中的濁度太高采用現有的預處理方式確已無法滿足儀器測定要求的。
第四十一條國控水站滿足停運申請條件時,運維人員須在24小時內向平臺提交停運申請,經運維單位確認,并上傳相關佐證材料。佐證材料應能充分印證停運條件,包括有關部門發出的避險或臺風預警信息、道路封閉或采水設施損毀的照片資料、供電公司停電通知、采水點水位情況等資料,水站停運應告知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四十二條國控水站停運申請時長最長不超過一個自然月,次月仍不滿足復站條件,運維單位須重新申請停運。
第四十三條國控水站停運期間,為保證監測數據的連續性,運維單位須根據不同停運條件,在保障運維人員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時完成人工補測工作。
(一)因給水故障、采水設施故障或采水點位無法正常采水導致國控水站停運,在保證自動監測儀器滿足相關質控要求的前提下,運維單位可采取人工采水自動監測儀器補測的方式,保障國控水站儀器每日上傳1-2組有效數據;也可人工取樣送具有CMA資質的實驗室分析,停運超過48小時補測1組實驗室分析數據,后續每周保證2組實驗室分析數據直至國控水站恢復正常運行(兩次補測間隔不得小于2天);
(二)因供電故障或其他原因導致國控水站停運,超過48小時需補測1組實驗室分析數據,后續每周保證2組實驗室分析數據直至國控水站恢復正常運行(兩次補測間隔不得小于2天);
(三)運維單位如采用人工取樣送實驗室分析的方式對國控水站數據進行補測,相關實驗室須出具CMA分析報告。當月分析結果需于次月10日前上傳至平臺。
第四十四條浮船站因湖面冰封停運的,運維機構應提前將浮船拖至安全區域進行存儲,存儲期間做好維護保養工作,待具備運行條件后,將浮船恢復原位,調試合格后開展正常監測工作。
第四十五條國控水站停運期間,運維機構負責停運期間國控水站儀器設備維護,根據相關要求進行數據補測,并在具備運行條件時及時恢復國控水站運行。
第四十六條國控水站儀器停運時長小于7天,須進行標液核查合格后恢復運行;停運時長7天以上(含7天),須進行多點線性核查和集成干預檢查后恢復運行。
九、質量控制管理
第四十七條國控水站的質量控制管理包含內部質控和外部質控。內部質控主要包含日質控、周核查、月質控、盲樣考核、實際水樣比對等;外部質控包括專業機構檢查、飛行檢查等。
第四十八條運維機構按照相關技術要求,負責國控水站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接受相關機構開展外部質控工作。
第四十九條運維機構應建立嚴格、細致的運行質量保障體系,包括人員培訓、持證上崗、操作規范、崗位職責、維護記錄、站房及配套設施檢定計劃、水站故障預防和應急措施等制度。
第五十條總站根據質量控制結果,對運維機構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運維費用核算的依據之一。
十、數據審核管理
第五十一條國控水站自動監測數據實行三級審核制度,審核過程在平臺記錄留痕。
(一)數據審核人員應通過總站組織的技術培訓和考核,具備綜合分析、質量管理等能力;
(二)運維機構于每日12時前完成各站點前日所有監測數
據審核,報總站復核;復核不通過的數據,于第2日8時前再次審核后上報;再次審核報送的數據仍未通過復核的,以總站最終復核結果為準;
(三)三級審核人員每日對運維機構和省級環境監測機構的審核結果進行復核,如有存疑數據無法當日判定的,運維機構應配合三級審核人員及時提供相關佐證材料,最晚在當月數據結轉前完成存疑數據的審核;
(四)運維機構于每月1日12時前,完成上月所有監測數據的匯總確認。
第五十二條三級審核人員于每月1日17時完成上月所有
監測數據的審核工作,平臺于每月1日24時前完成上月數據的結轉。
十一、運維交接管理
第五十三條運維合同終止或其他情況需要開展運維交接工作時,交接雙方根據總站制定的運維交接方案,組織開展運維交接工作,保證國控水站運行的平穩過渡。
第五十四條國控水站的交出方應當按照交接方案和運維合同約定,確保交出國控水站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一)根據相關的交接清單及方案要求保證交接國控水站儀器、系統及配套設施齊全,功能完整,性能符合相關技術要求;
(二)保證交接國控水站的檔案資料完整、齊全;
(三)交接工作完成前,結算國控水站各項支出費用,并完成相關過戶轉移工作;
(四)交接過程中提供設備的備品備件清單及試劑配制手冊等,并對接收方運維人員進行培訓;
(五)交接完成后,如有遺留問題,交出方應積極配合處理。
第五十五條國控水站的接收方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運維合同要求,及時完成接收,開展國控水站運維工作。
(一)按照交接方案開展相關工作,并做好交接記錄;
(二)交接時應對站點經緯度、采水設施位置等站點基本信息進行全面核實;
(三)儲備國控水站運維的相關技術人員、車輛、工具、試劑、配件等,以便順利開展運維工作;
(四)交接各方應按照方案的要求完成交接工作。導致交接工作未能完成的一方承擔國控水站運行的相關費用。
十二、固定資產管理
第五十六條運維機構受總站委托,根據《總站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合理使用國有資產,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七條國控水站國有固定資產,禁止蓄意破壞,私自外借、出租、抵押等。
第五十八條根據總站提供的固定資產臺賬,運維機構應對所有站點的固定資產每年開展一次清查,并將結果報送總站。設立專(兼)職人員對固定資產統一管理,配合總站定期完成資產清點工作。
第五十九條運維機構要正確使用資產,嚴格執行技術操作規程和維護保養制度,確保資產在使用期內性能良好。
第六十條國控水站運維主體發生變更時,運維交接雙方需按總站資產清單盤點國控水站資產,完成資產交接,國控水站資產保管責任隨之轉移。
第六十一條國控水站中由運維機構以備機形式提供的儀器設備,其所有權歸屬運維機構。
十三、保密管理
第六十二條運維機構應遵守總站的相關保密規定,保證對在從事運維工作中獲悉的與國控水站相關保密信息進行保密。所有通過公共渠道無法獲得的信息、數據、報告、分析、研究文件或其他形式的信息,未經總站同意,不得以泄露、發布、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給任何第三方,包括不得知悉該項秘密的運維機構的其他職員,知悉屬于總站或者雖屬于他人但總站承諾有保密義務的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秘密信息。
第六十三條運維機構對發現的人為干預、弄虛作假事件除第一時間報告總站外,應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十四、處罰與獎勵
第六十四條國控水站建立運維通報制度,定期對國控水站的運維情況進行通報。
第六十五條水站運維存在以下情形的,總站將視情對運維機構進行約談、通報批評。
(一)發現非運維人員進入站房后有干擾正常監測行為,未及時制止并上報總站的;
(二)分析儀器監測結果出現異常,但運維機構未及時響應并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運維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數據審核的;
(四)運維機構未按要求進行例行維護,定期完成試劑更換、儀器校準、核查等維護工作的;
(五)運維機構未定期進行站房、采水口及采水構筑物、采水管路、輔助設施等清潔維護工作的;
(六)運維機構未按要求進行廢液收集,無存儲、轉移、運輸、處置等相關記錄的;
(七)未按要求在平臺進行運維記錄填寫工作或填寫虛假記錄的;
(八)存在其他不符合《國家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運行維護技術規定(試行)》等要求的情形。
第六十六條水站運維存在以下情形的,除約談、通報批評以外,必要時將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
(一)每月3次以上出現第六十五條中情形的,扣除該站點當月20%的運維費,每月累計超過6次及以上的扣除該站點當月50%的運維費;
(二)發現監測點位出現未經批準的變更,未及時上報的,扣除該站點當季20%的運維費;
(三)發現有人為干擾采樣的情形,未及時上報的,扣除該站點當月20%的運維費;
(四)運維機構使用虛假信息進行停運申請和操作的,扣除該站點當月運維費;
(五)存在其他嚴重違反合同約定或《國家地表水水質自動監測站運行維護技術要求(試行)》的情形。
第六十七條運維機構及人員實施或參與以下情形的,按弄虛作假處理,一經查實,將視情形給予扣款、約談、通報批評、解除合同等處罰,違反法律法規的,將交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存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中認定的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行為的;
(二)未按要求進行關鍵參數報備,或實際關鍵參數超出備案范圍的;
(三)實際預處理方式及其啟用/停用與報備方式不一致的;
(四)實施或參與干擾采水設施和自動監測設施、破壞水質自動監測系統的;
(五)其他實施或破壞造成水質自動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情形。
第六十八條運維機構在運維交接過程中不按照總站制定的交接方案進行交接,造成資產遺失、損壞、儀器性能功能不符合相關技術要求,拖欠相關費用等情形的,總站不予退還履約保證金,并追究運維機構的相關責任。
第六十九條運維機構或人員蓄意破壞國控水站固定資產,或私自外借、出租、抵押等情形的,總站將交由相關機構處理,出現國有資產損失或流失的,要按原價賠償。
第七十條運維機構未按要求履行保密義務的,總站將視情對運維機構進行約談、通報批評,因此造成總站重大損失或嚴重社會影響的,總站將視情形給予扣款、解除合同等處罰,違反法律法規的,將交由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十一條運維機構及人員在國控水站運維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的,總站視情況對運維機構或人員進行通報表揚。
(一)國控水站運維人員在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中奮不顧身或見義勇為,經主流媒體報道、傳遞社會正能量的;
(二)運維機構充分發揮水站預警作用,及時準確上報預警信息、預警預報重大或流域性水質污染事故,協助解決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事故糾紛,有效控制輿情,未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的;
(三)發現并上報涉嫌嚴重人為干擾環境監測情形,情況屬實的;
(四)配合總站進行應急監測、檢查、比對等工作的;
(五)在運維工作中,運維機構有發明創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對提升水站數據質量和運行護維有顯著效果的;
(六)其它總站認定予以通報表揚的情形。
十五、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細則由總站負責解釋。
第七十三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